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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康飞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飞玲,郑曹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6号-1申请执行人康飞玲,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何凌云、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曹晖,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国里***号***室,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康飞玲与被执行人郑曹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厦门市湖里区金国里100号501室的房产,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代理审判员  许欧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