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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刘立民与秦青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立民,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街付10号。委托代理人赵立波,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秦青旺,河北省晋州市东卓宿镇冻河头村拓新路1号。委托代理人李景娜,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收法律文书、取证。委托代理人张玉洁,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收法律文书、取证。原告刘立民与被告秦青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立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立民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长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