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刘立民与秦青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立民,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街付10号。委托代理人赵立波,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秦青旺,河北省晋州市东卓宿镇冻河头村拓新路1号。委托代理人李景娜,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收法律文书、取证。委托代理人张玉洁,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收法律文书、取证。原告刘立民与被告秦青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立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立民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长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