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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鲍建光与陈秉忠、陈天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光,陈秉忠,陈天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金东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鲍建光。被告:陈秉忠。被告:陈天骄。原告鲍建光与被告陈秉忠、陈天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鲍建光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7420元,由原告鲍建光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