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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萨会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潘景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萨会民初字第63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艳鸣,男,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潘景芳,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增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