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一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李香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忠,李香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75号原告林一忠,男,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农民,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健康路*弄*号。被告李香瑞,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驾驶员,福建松溪县人,住福建省松溪县旧县乡岩下村五里牌**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住址:福建建瓯市人民路31号。公司负责人丁建湖,公司经理。原告林一忠诉被告李香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林一忠以收集证据不齐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一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林一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卓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