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仲爱霞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爱霞,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98号申请人仲爱霞被申请人姜��申请人仲爱霞与被申请人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2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涛银行账户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