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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希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希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8号原告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长白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军,康惠公司职员。被告张希仁,住敦化市康惠花园18号楼2单元703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希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云 翔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