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与马庆金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马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法定代表人顾建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庆金(系珠海市吉大四季果商行经营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3)第201304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决定书载明:受处罚人马庆金未经批准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及外墙范围经营,超出面积共6平方米,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庆金的行为处以责令改正和罚款人民币600元。该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马庆金后,被执行人马庆金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催告后,被执行人马庆金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执罚字(2013)第201304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廖 劲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