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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韦丰商务有限公司与林晓如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韦丰商务有限公司,林晓如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韦丰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东座十楼1016房,组织机构代码589153965。法定代表人钟培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红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伟峰,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晓如,女,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志江,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韦丰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晓如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深圳韦丰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林晓如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韦丰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韦丰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韦丰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成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