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昌明与戚榜文、范琼英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明,戚榜文,范琼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徐水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周昌明,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丽,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榜文,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范琼英,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责人孙永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创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水堂,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负责人盛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明诉被告戚榜文、范琼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徐水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昌明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昌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小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