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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侯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侯楚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340号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金科机电城C区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854-3。法定代表人何卫国,总经理。被告侯楚利。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楚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收2366元,由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 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友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