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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937号原告贺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