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937号原告贺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