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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亮与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0259号原告:陈亮,男,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孟宪伟,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赵春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