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3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开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开法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3)开法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