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瑞娟与陈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娟,陈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324号原告王瑞娟。被告陈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娟诉被告陈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志斌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原告王瑞娟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王瑞娟银行存款10万元。二、冻结被告陈志斌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智贤审 判 员 刘延峰代理审判员 XX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潇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