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源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源渊,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孔源渊。被执行人刘军。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09)曲陵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明审判员 高慧才审判员 储学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