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727号原告熊某某,女,1989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某某,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庆坤二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成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