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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国敏申请执行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敏,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敏,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刘国敏申请执行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超犯抢劫罪正在龙泉驿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简阳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