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山、李健壮、钱福贵、崔春霞与被告邹丹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李健壮,钱福贵,崔春霞,邹丹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李山,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李健壮,男,200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理人李山(系李健壮之父),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钱福贵,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崔春霞,女,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邹丹丹,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负责人杨国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李健壮、钱福贵、崔春霞与被告邹丹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山、李健壮、钱福贵、崔春霞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山、李健壮、钱福贵、崔春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李健壮、钱福贵、崔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7元,由原告李山、李健壮、钱福贵、崔春霞负担。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