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周某,无业。被告陈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国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甲由被告携带抚养,由原告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500元,原告有权随时探视女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适用普通程序),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露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