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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37号原告:焦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