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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玉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玲,曹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国新,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国新有月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后)冻结被执行人曹国新月工资收入,直至判决书履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