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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福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吉兰、张艳丽、张成与王世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吉兰、张艳丽、张成,王世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福民初字第9号原告原吉兰、张艳丽、张成。被告王世硕。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原吉兰、张艳丽、张成诉被告王世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