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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宁 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