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宁 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