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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云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云某,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锡伯族,住址开原市兴开街许台村X组。被执行人: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原市新城街锅炉厂家属楼。被执行人:敬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2014年1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租金人民币7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敬某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衡审判员  王文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