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杨能容与大足区万古镇峰高村第二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能容,大足区万古镇峰高村第二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杨能容,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足区万古镇峰高村第二村民组。代表人:伍正超,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能容诉被告大足区万古镇峰高村第二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能容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能容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能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杨能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