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书平与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平,李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张书平,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群众,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淑荣,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平乡县。原告张书平与被告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平诉称,2011年2月,被告以借款投资为由,并以给原告高利息为诱饵,向原告借款6个月,保证到期归还。原告信以为真,被告借原告本金50600元。在被告借款到期后,不还借款、不接电话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下午在邢台找到了被告,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条:“欠张书平五万零六百元整”,但至今不还。请求判决被告清偿欠款506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淑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李淑荣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张书平借款50600元,原告张书平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该款支付给被告。被告李淑荣于2012年11月21日书写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张书平伍万零陆佰(投资购买国彭植物油失败)”,该欠款至今未还。以上审理事实有欠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来又为原告补写欠条,原、被告之间即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平借款506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被告李淑荣负担;保全费530元,由原告张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彦霄审 判 员 于慧峰人民陪审员 王秋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