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与赵枝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赵枝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4-1付1号。法定代表人王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润岭,男。被告赵枝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与被告赵枝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枝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