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冼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冼某,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欧炳标,男,51岁,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陈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冼某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