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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冼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冼某,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欧炳标,男,51岁,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陈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冼某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