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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王某甲,女,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舒兰市。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美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