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3年4月18日,土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德良,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占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荣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