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静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邰林成与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林成,X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814号原告邰林成,男,汉族,静海县人,住静海县。被告XXX,男,汉族,现在天津市静海县。原告邰林成诉被告XXX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邰林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林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