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代春与曹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代春,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61号申请人谢代春,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曹飞,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申请人谢代春与申请人曹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2月30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编号12-2014-302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谢代春与申请人曹飞达成的编号12-2014-302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