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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1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罗昌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荣,东台市鑫瑞寄售有限公司,沈晓华,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1511号申请执行人罗昌荣,居民。被执行人东台市鑫瑞寄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沈晓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晓华,居民。被执行人邹敏,居民。申请执行人罗昌荣与被执行人东台市鑫瑞寄售有限公司、沈晓华、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东台市鑫瑞寄售有限公司、沈晓华、邹敏无银行存款,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沈晓华所有的苏J4X1**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邹敏所有的位于东台市兴城国际花园1幢103室房产,以上财产尚待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罗昌荣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参加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罗昌荣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王秀丽代理 审 判员 吴 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