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农商行兴隆支行与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59-1号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兴隆支行)。代表人刘海军。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兴隆支行与被告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兴隆支行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李玲所有的1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玲所有的1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