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宋卫皊与韦红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卫皊,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宋卫皊。被申请人韦红。申请人宋卫皊因与被申请人韦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韦红在新沂市财政局工资款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卫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韦红在新沂市财政局工资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