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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毕哲红与黄国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哲红,黄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862号申请执行人:毕哲红,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0********),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仇毕居委会毕家。被执行人:黄国维,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6********),汉族,住象山县贤庠镇溪沿村溪中*组**户。毕哲红与黄国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黄国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毕哲红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陶振明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国维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哲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8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