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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王结义与安徽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储诚开、程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结义,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储诚开,程为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王结义,男,1964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诚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诚开,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为高,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结义与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特公司)、储诚开、程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和文、傅彬,人民陪审员储文胜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结义的委托代理人、立特公司及储诚开的委托代理人、程为高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结义诉称,2013年5月15日,立特公司、储诚开因生产经营需要,共同向我借款1000000元,程为高担保,就此款,三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故诉诸法院,故请求判决三被告:1、连带偿还我借款1000000元;2、支付我1000000元利息(自2014年元月1日起至款清息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王结义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借款和担保情况。2、进账单一张。3、证明一份。证据2-3证明王结义借给立特公司、储诚开款1000000元的事实。立特公司、储诚开辩称:借钱1000000元,仅支付了970000元是事实,也同意还这个钱,没有约定利息,请求给予适当的还款期限。立特公司、储诚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程为高辩称,担保人程为高不承担担保责任,当时担保人在签字时,明确提出,签字只是形式,不要其承担责任;借款是94万元,不是100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请求驳回对程为高的诉求。程为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案经庭审质证,立特公司、储诚开、程为高对王结义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15日,立特公司、储诚开向与王结义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结义同志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此今借人:储诚开(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章)2013.5.15担保人:程为高2013.5.15储诚开工行卡955888.1309.000326.95615055699999”。同���,王结义通过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汇入储诚开工行卡955888.1309.000326.956人民币970000元。至今立特公司、储诚开未归还该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结义借给立特公司、储诚开人民币970000元,已履行了自己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义务,立特公司、储诚开有偿还该借款的义务,作为担保人的程为高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特公司、储诚开与王结义在借据上约定有转帐帐号,王结义通过该帐号转帐金额为970000元,王结义且未提交支付其他资金的证据,借款人立特公司、储诚开及担保人程为高对王结义主张的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予以否认,故只能认定借款本金为970000元;鉴于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故本院对王结义起诉前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王结义起诉主张权利后,立特公司、储诚开有偿还该借款的义务,故本院对王结义起诉后的借款利息予以支持,该借款利息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担保人程为高对其提出的担保签字时借款人答应签字无须承担责任这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借款人王结义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程为高的该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储诚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偿还原告王结义借款97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月6日至款清之日利息(利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程为高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被告原告王结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储诚开、程为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和文审 判 员  傅 彬人民陪审员  储文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庆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