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569号原告:周某某,女,193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鸿亮,明光市司法局自来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月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