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廖书建与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书建,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廖书建,男,生于1953年9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石马路南段公建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华远山,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廖书建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书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书建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原告廖书建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运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