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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郭桂平与仲春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平,仲春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郭桂平。委托代理人郭云发。被告仲春阳。委托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平与被告仲春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郭桂平负担。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聂道胜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