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锡聪、付希顺与付希顺、李淑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聪,付希顺,李淑美,付希成,冯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锡聪。被告付希顺。被告李淑美。被告付希成。被告冯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聪与被告付希顺、李淑美、付希成、冯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聪撤回对被告付希顺、李淑美、付希成、冯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