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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秋芳、张永孝与张永孝、王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秋芳,张永孝,王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97号原告孙秋芳,居民。被告张永孝,居民。被告王宁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秋芳与被告张永孝、王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秋芳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孝、王宁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秋芳撤回对被告张永孝、王宁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秋芳负担。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