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秋芳、张永孝与张永孝、王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秋芳,张永孝,王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97号原告孙秋芳,居民。被告张永孝,居民。被告王宁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秋芳与被告张永孝、王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秋芳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孝、王宁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秋芳撤回对被告张永孝、王宁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秋芳负担。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