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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高法大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高州市东岸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与李培全、韦玉群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大民初字第9号原告高州市东岸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主要负责人陆庆宗,该清偿中心主任。被告李培全,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韦玉群,女,1949年4月19日出生,族,务农,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东岸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诉被告李培全、韦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东岸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费6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高州市东岸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