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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一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金仁顺、金长浩与朴龙男、朴善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仁顺,金长浩,朴龙,朴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仁顺,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长浩,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龙男,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在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善女,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上诉人金仁顺、金长浩因与被上诉人朴龙男、朴善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仁顺、金长浩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仁顺、金长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仁顺、金长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金仁顺、金长浩。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秀哲审判员  池东波审判员  赵承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