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陈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瑶与张红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瑶,张红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瑶,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张红强,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红强所属的陕CR7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红强所属的陕CR7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若海审 判 员  许红星代理审判员  雪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