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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窑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芦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芦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红窑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杨XX,女,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薛家村**号。被告芦XX,男,汉族,现年31岁,系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三矿职工,现住兰州市红古区下窑跃进街129号201室。原告杨XX与被告芦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芦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5月达成合作协议,共同经营米兰国际婚纱摄影影楼。在经营中由于经营不善,被告于2013年4月将影楼转让他人。后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我出具欠条,对所欠我的工资及股金予以了约定。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故依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及股金69881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欠款条一份,证明被告芦XX欠原告杨XX工资及退股款62540元;2、米兰国际记账单一份,证明2012年11月份杨永平工资3000元未发;3、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考勤表复印件2张,证明这两个月的工资未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合伙经营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的米兰国际婚纱摄影影楼。后由于经营不善,被告芦XX将米兰国际婚纱摄影影楼转让给他人,并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杨XX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欠原告杨XX退股款50000元,利息6000元和工资6540元,合计欠款6254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庭审当中的陈述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经营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的米兰国际婚纱摄影影楼,后由于影楼经营不善,被告将米兰国际婚纱摄影影楼转让给他人,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双方合伙经营的影楼无法继续合伙经营下去的状况,并且被告在2012年12月24日又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一张,载明欠原告杨XX退股款50000元,利息6000元和工资6540元,合计欠款6254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254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的工资共计9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既没有合伙企业的财务签字,也没有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工资是否发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2月及2013年1月的共计9000元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芦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XX退股款50000元,利息6000元,工资6540元,共计6254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被告芦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燕玲代理审判员  师 磊人民陪审员  朱金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