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5号广东边防大厦二楼、三楼西侧(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69905457-0。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十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67-786号共二十案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二十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文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到庭参加了本二十案的诉讼活动。本二十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08年8月4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设立,系社会团体法人,活动地域为全国,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收录了音乐电视作品《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其包装标注“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RCCN-A01-11-374-00/V-J6”等信息。该DVD出版物内页显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区××廊××××有限公司出品、广东××××社出版的《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音乐电视作品,该DVD出版物包装标注“本专辑内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区××廊××××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翻唱,本产品只限以销售形式作私人和家庭放映”、“ISRCCN-F18-10-301-00/V-J6”等信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甲方)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区××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拥有音像节目(含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所授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像节目书面告知甲方,并填写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甲方)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拥有音像节目(含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放映权、复制权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格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9月3日出具的(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1号《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事实:2012年8月12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崔某某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张凡、郑某某一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5号广东边防大厦店面名称为“金龟子量贩KTV”的场所,公证人员随同张凡、郑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212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张凡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该录像设备存储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郑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歌机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在内的60首歌曲,张凡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60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上述点播与录像全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监督。消费结束后,郑某某取得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站娱乐有限公司”的发票四张、名片1张。回到住宿宾馆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凡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XX随时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公证处工作人员崔某某运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装入证物袋密封后加贴封条。经比对,现场摄录的《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天》、《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其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音质、演唱内容、背景画面均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另查,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卡拉OK;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的零售等。再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证据,主张其为二十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费90元、取证人员机票费7200元、住宿费100元,交通费37.6元;庭审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确认上述取证人员机票费7200元系取证人员同时取证多家经营场所的费用,涉案具体金额请求原审法院酌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1号《公证书》、费用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等20部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等有关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的保护。依照法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系列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标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结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音像���作权授权合同》,在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涉案《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涉案《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佛山市××区××廊××××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享有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行使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及提起诉讼等专属权利。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抗辩主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诉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体适格性存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系列案中,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营业场所放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20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问题,原审法院将根据本系列案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本系列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的数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涉案20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二十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由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关于本二十案的上诉请求相同,均为: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其关于本二十案的上诉理由相同,均为:1、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已获得涉案作品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因此不是适格主体;2、被上诉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1号《公证书》,无法证明其在上诉人场所拍摄;3、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二审口头答辩如下:1、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合法出版物光盘及其封面、歌曲目录、权利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此证实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1号《公证书》详细记载了取证的经过,同时亦附带了在上诉人经营场所消费取得的发票及拍摄经营场所照片,足以认定上诉人侵权的事实;3、关于赔偿数额过高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上诉人侵权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及上诉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所以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恳请法院酌定判处。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甲方)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区××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另约定: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书面告知甲方,并为此填写出甲方提供的有关音像节目登记表格。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甲方)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另约定: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等。再查明,郑某某取得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的发票五张、名片2张。原审法院认定(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1号《公证书》记载“郑某某取得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站娱乐有限公司’的发票四张、名片1张”有误,在此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本二十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上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放映行为、所实施的被控侵权放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法院酌情判赔数额是否过高?一、关于被上诉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权利人的“音像节目登记表”,而该“音像节目登记表”应是原始权利人授权被上诉人管理涉二十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依据,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系列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标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结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涉案《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山市××区××廊××××有限公司,涉案《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中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佛山市××区××廊××××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上诉人经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授权,取得了涉二十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权利人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查,被上诉人分别与佛山市××区××廊××××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约定“乙方(佛山市××区××廊××××有限公司、或北京××××有限公司)应将其授权甲方(被上诉人)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书面告知甲方,并为此填写出甲方提供的有关音像节目登记表格。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等”的内容,根据该内容约定,“音像节目登记表”只是报酬分配的依据,以及进一步印证权利授权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以缺少“音像节目登记表”而否认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既缺乏合同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放映行为、所实施的被控侵权放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9月3日出具的《公证书》,证明上诉人侵害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事实。上诉人认为,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在上诉人经营场所拍摄。本院认为,该《公证书》,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文书,公证人员在取证之前已对录像设备中的储存空间作了清洁检查。上诉人对公证取证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5号广东边防大厦店面名称为‘金龟子量贩KTV’的场所”系其经营场所,并不持异议,且该经营场所与其注册地址一致,公证人员并拍摄了上诉人经营场所照片,取得了消费发票,进一步佐证了在上诉人经营场所拍摄了上诉人所实施的被控侵权放映行为的事实。经比对,上诉人所放映的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该《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拍摄的照片、取得的消费票据和公证取证的光碟,以及当庭比对意见,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在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形下,本院认为,上诉人实施了被控侵权放映行为、所实施的被控侵权放映行为构成侵权。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法院酌情判赔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每首赔偿1500元的判赔标准过高。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二十案中,因双方上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本二十案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被上诉人合理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二十案共判赔3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赔偿损��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二十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审判长钱翠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书 记 员 李嘉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