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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城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别培臣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培臣,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别培臣。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别培臣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