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执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郭幼良,刘先朝,钱建民,钱新龙,王榕,扬州中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0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242号。负责人黄晓辉,行长。被执行人郭幼良。被执行人刘先朝。被执行人钱建民。被执行人钱新龙。被执行人王榕。被执行人扬州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菱路西侧新槐泗河北侧。法定代表人蒋贞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郭幼良、刘先朝、钱建民、钱新龙、王榕、扬州中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扬邗商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5520.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扬邗商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